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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爽文事件天地會的浮現與台北第一次大械鬥

作者:尹章義

現場精彩片段
發表人:尹章義教授(社團法人台灣史研究會理事長)

一、 林爽文事件是台灣民變的範型(paradigm) 
二、 台灣多民變的背景 
三、 台灣盛行拜把結盟 
四、 台灣的分級結盟與分類械鬥 
五、 台灣社會經濟的遽變與天地會的浮現 
六、 林爽文事件中天地會的性質 
七、 台北第一次大械鬥與天地會 
八、 土城的大墓公 
九、 結論 
十、 註釋 

關鍵字:天地會 台灣民變 林爽文事件 台北械鬥 土城大墓公


 

一、林爽文事件是台灣民變的範型(paradigm)

清代治台(16831895212年,民變凡七十餘起,械鬥不計其數,所謂「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並未得其實。

劉妮玲《清代台灣民變研究》在結論中認為:

「林爽文事件所關連的各項問題,可做為清代台灣民變範型之代表:()劣官(柴大紀)、府兵(台灣班兵)、莠民(林爽文及其同黨)三者以當時台灣移墾社會(文治程度低、民風強悍、清政府在台灣的社會控制力弱等)為背景,互相作用而衍生民變,()亂事並未以民族大義相號召,追求政治權慾的色彩也十分淡薄,社會治安問題的惡化是事變產生的根本條件,「亂民」以社會中素不安份之疏離群(羅漢腳為代表)為主體,經由祕密結會(天地會)的手段招集基本武力,臨時再裹脅民眾參與,組織烏合,紀律蕩然,戕官攻汛,派飯索銀,附之以焚殺搶掠,民間騷然,()義民為自保而起,配合官方的軍事征剿行動,成為「亂民」的一大抵銷力量,「民」「官」對抗漸成為民民對抗,最後亂事平定,清廷依然,台灣官府依然,受亂世擾及的地區里井蕭條,民眾流離,社會經濟均遭到影響或破壞。」1


二、台灣多民變的背景

劉妮玲認為造成民變之背景有四:

「一、吏治不良與官逼民反。二、班兵制度之缺失與流弊。三、桀驁難治的移墾特性。四、治臺政策與臺灣社會間之矛盾。」2

劉妮玲總結前人所見以及自身之見解,可謂切中肯綮,惟究其實,未必盡然。

康熙36年,杭州人郁永河奉命來台採硫,所著採硫日記《裨海紀遊》載:

「臺民居恒思亂,不軌之徒,號稱鑄印,散劄設官者,歲不乏人。敗露死杖下,仍多繼起者,非有豪傑之士,欲踵武鄭氏也。緣臺民皆漳泉寄籍人,數十年來,習 見兵戈不足畏。又目睹鄭氏將弁投誠,皆得官封公侯,以是為青雲捷徑,成則王,敗不失之進身階。故接踵走死地如鶩,非性不善,見誤之耳。往歲獲亂人,問:『何為叛』?對曰:『我非叛,諸 公何過譸張』?復問:『印札有據,非叛而何』?對曰:『冀投誠圖出身耳』。聞者絕倒。不知鄭氏方猖,有來歸者,廟謨不惜一官畀之;不若是,不足解其黨。御 亂有術,因時制宜。今鄭氏反正,薄海乂安,盜弄潢池,有戮無宥,寧與前此同日語乎?亦愚甚矣!」3

以械鬥、民變,改變己身之經濟、社會與政治地位「以圖出身」,此乃民變、械鬥之積極因素。


三、台灣盛行拜把結盟

收入版圖之初,台灣一地「民非土著,逋逃之淵藪,五方所雜處」,故而以虛擬之親屬關係拜把結盟,成為穩定人際關係的重要手段。康熙二十四年(1685)蔣毓英主修之首都《台灣府志》<風俗志>載:「最茲害者莫甚于結盟,豪健家兒自附於結納,聚少年無賴之徒,指皎日以盟心,撫白水而矢誓,稱兄呼弟,修豋堂拜母之交,亦自謂雷陳復出,古道相期,不知往來既頻,則飲酗之累生;聲援既廣,則爭競之患起。大凡人情寡則知檢,眾則傲放,習見習聞口無擇言,相與鼓其雄心,以致身限匪僻,實政治之蠡矣。甚至有結交營棍,扛幫詞訟,箝制官長,稍拂其意,聚眾而譁之,恣行無忌,犯上作亂視為固然,誠可慨也。」4

康熙四十年(1701)以後,閩、粵人民對於移墾台灣「爭趨若鶩」5,「地大需人」6,「歃血為盟」的風氣更為普及。

康熙五十六年(1717))所修的《諸羅梁志、風俗志、漢俗考、雜俗門》載:

「尚結盟,不拘年齒推能有力者為大哥,一年少者殿後,曰尾弟,插血而盟,相稱以行次。家之婦女亦伯叔稱之,出入不相避,多兇終隙末,及閨閣蒙垢者。近設禁甚嚴,其風稍戢。土著既鮮,流寓者無朞功強近之侵,同鄉井如骨肉矣。」7

康熙五十八年(1719)所修的《鳳山梁志;風土志、漢俗考》載:

「夫服飾僭侈、婚姻論財、好飲酒、喜賭博、子不擇師、婦入憎寺、好觀劇、親異姓,全台之敝俗也。鳳山自縣治北抵安平鎮等處,俗略與郡治同。由縣治南至金荊潭一帶,稍近喬野。自淡水溪以南,則番、漢雜居,而客人尤夥,好事輕生,健訟樂鬬,所從來舊矣。」8

康熙五十九年(1720)所修的《台灣梁志、風俗志、雜俗門》載:

「臺鮮聚族,集異姓之人,結拜為兄弟,推一人為大哥,不論年齒也,餘各以行次相呼,勝於同胞,妻女不相避,以伯叔稱之。」9

既然同鄉如骨肉,異姓拜把結盟「勝於同胞」,彼此之間的虛擬親屬關係,就成為開墾初期人際關係網絡的相對穩定結構,一旦「地大需人」的社會經濟狀況因為人口遽增、土地盡闢而變成「地狹人稠」,拜把結盟的關係,勢必產生更迫切的要求。


四、台灣的分級結盟與分類械鬥

康熙六十年(1721),台灣爆發第一次大規模的民變。

當時漢移民漸多,大抵散居於今之雲、嘉、南和高屏一帶的台灣西南平原上。在此之前,閩粵移民尚稱和睦,因此,朱一貴領導閩人,杜君英領導粵人彼此呼應,同時起兵,協同攻打台灣府城(今台南市區)。

不料,兩股勢力進城之後,爭權奪利,對立情勢緊繃,終因結故而發生激烈衝突。

《重修鳳山縣志、雜志、兵燹門》載:

「粵黨以入府無所獲,且亂自粵莊始;而一貴非粵產,因有異謀。飛虎等大殺之赤崁樓下,血盈渠。杜君英乃遁往北路,嘯眾割據,狀殺閩人。南路粵民賴君奏等,亦糾粵莊豎旗,賊黨遂成水火。

自五月中賊黨暨分,閩、粵屢相拼殺;閩恒散處,勢常不敵。南路賴君奏等所糾大莊十三、小莊六十四,並稱客莊,肆毒閩人;而永定、武平、上杭各縣人復與粵合,諸漳、泉人多舉家被殺、被辱者。六月十三日,漳、泉糾黨數千,陸續分渡溶水,抵新園、小赤山、萬丹、濫濫等庄,圖滅客莊;王師已入安平,尚不知也。連日互鬬,各有勝負。十九日,客莊齊豎「大清」旗,漳、泉賊黨不鬬自潰,疊遭截殺;群奔至淡水溪,溪闊水深,溺死無算,積屍填港。後至者踐屍以渡,生還者數百人而已。」10

府城中的衝突,由於杜君英北上而蔓延到今嘉義、雲林;客家人歸鄉,閩人追蹤而至,又為粵人所大敗,以祖籍分類之勢形成。

又《台灣縣采訪冊、記事之三、閩粵分類》載:

「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之亂,有偽封國公杜君英者,粵之潮州人者。其旗賊眾最雄,閩之賊俱忿恨之。於是,合眾攻君英。諺有云:十八國公滅杜是也。殺人盈城,屍首填澀街路,福安街下流水盡赤。君英敗死,粵籍奔竄南路,合眾藏匿一莊,曰「蠻蠻」,聞大兵至,起義旗,協助閩賊有功。蒙賞頂戴纍纍,遂構聖恩亭於莊中。此閩粵分類之所由始也。

嗣後地方安靖,閩每欺粵,凡渡船、旅社、中途多方搜索錢文。粵人積恨難忘。

竊論臺地閩人多而粵人少,閩人散而粵人聚,閩人貪而愚,粵人狠而狡,故粵人常得逞志於閩人焉。每叛亂,多屬閩人,而粵人每據上游,藉義肆毒生靈,甚於叛賊。且粵莊既多,儲糧聚眾,以竹為城,以田為池,磬石之安,孰逾於此。閩人攻且退,復放耕牛、農具、衣服等物,散佈於路以餌之。而伏人於僻近榛莽間,閩人利其有,大肆搶奪,伏起殺之。固閩人多死焉。其禍自朱逆叛亂以至於今,仇日以結,怨日以深,治時閩欺粵,亂時粵侮閩,率以為常,冤冤相報無已時。」11

《台灣縣采訪冊》又敘述漳泉械鬥的起源云:

「漳泉分類,起自乾隆四十七年秋冬之際彰化刺桐腳莊民林阿鏗,因賭爭較銅錢數文起叛鬥毆致命,邑門役貪婪索詐未遂,而不逞無賴之徒遂乘間散布謠言,慫恿激怒,人心惶惑。於是,村民有插居者,漳人及漳籍者移於漳莊,泉亦如之,各黨其眾,以神佛大旗為號,泉大書「泉興」二字,漳大書「興漳滅泉」四字。伐木為棍,斬竿為鎗,菜刀、農具,持相鬥殺,禍延諸羅,日甚一日。有業產者,給之食;有人丁者,出其眾。搶殺焚燬,生民塗炭已極,官不能制。


論漳泉居處同省,言論(語?)相通,宗戚姻友之誼,至為親密,即少有睚眦,移時亦宜冰釋,乃何以一朝釁隙,構怨相尋,積久彌深?雖事平,終不能望爾我之見。北路自侏羅山鹽水港,上至彰邑之風俗人心,牢不可破;即在平時,凡遇面生之人,不遑問其姓名,而輒詢其祖籍,除同府最為相親外,若漳問及泉,則稱曰「貴泉」。泉問及漳,則稱曰「貴漳」。於是,一人知之,眾人即知之,且千百人皆知之。嗚呼!「貴」之一字,明明秦越相視矣。可懼也夫!大抵地方安靖,人心雖分彼此,然皆未形於辭色。稍有亂變,則漳泉必分域而居,莫不按劍相待。泉莊中有一漳人,則必乘夜遁去矣。漳莊中有一泉人,亦即逃命不遑矣。當分類伊始,即遇素所與遊者,亦瞪目疾視,若殺父兄之仇。迨乎氣類既分,怨毒日積,甚至有翁殺其婿、夫殺其妻,而有所不惜。嘗聞起衅之日,有泉女幼為漳人婦者,所道皆漳腔,及禍發,知夫家必不相容,欲奔回父母家,而未知其處,既入鹿,聞喧嘩聲甚眾,曰「漳賊婦將放火矣」,群曳泉女於僻處臠殺之,不啻凌遲。及明,父母知之,亦無可如何,聞者莫不縮頸咋舌,心膽俱碎。」12


據劉妮玲在《清代台灣民變研究》一書中估計,清朝統治台灣 212 年(16831895)間發生「民變」(以政府為對象的反叛事件)凡七十三件13,若然,則「械鬥」將千百倍於此而難以數計,故而,清廷也希望消彌此一現象。林爽文事件末期,乾隆帝即曾有「遷村」之「密詔」:

「朕披閱刑部進呈秋審冊內金蟾桂等舊案,臺灣地方奸民糾眾械鬥之事非只一次,皆由該處,多係漳、泉二郡及廣東民人在彼居住,而漳泉兩郡民人素有閒隙,又與廣東民人彼此不睦,其里居田土互相錯處,往往紛爭搆釁,械鬥滋事,而地方官並不實力查辦,惟思將就完案,以致奸民無所儆畏,因而釀成事體,此次林爽文等倡亂不法,劫縣戕官,亦即因糾眾倡會而起,今福康安等統領大兵鼓勇進剿自可尅期歲事,惟該處刁民惡習相沿已久,若將來撤兵之後,年後未免故智復萌,辦理匪易,現經此番大加懲創,不可不悉心籌辦妥為經理,以期一勞永逸,因思廣東、漳、泉三處民人互相搆釁,若能令其彼此分處,各不相涉,自屬甚善,但伊等在彼居處多年各有田產,安土重遷,一時概令離析勢有兩難……或趂此兵威,將該處村庄民人酌為遷徙,其籍貫不隸廣東、漳、泉者,令其各為庄,俾相離較遠,以杜爭端。」14


由於茲事體大,福康安雖擁重兵,亦不敢造次,終不果行。而械鬥一事,不不能遏止,反而愈演愈烈,愈分愈細。咸豐三年(1853)台北地區在「漳泉拼」之外竟然出現「頂下郊拼」。頂郊指泉州之同安縣人;下郊則指同屬泉州的晉江、惠安和南安等三縣人,亦即同屬泉州的四縣械鬥,甚至發展成同屬泉州的黃、吳、林三姓械鬥甚至同姓集團械鬥。15


在械鬥、民變頻仍的形勢下,結盟以自保甚至結盟以欺壓他人的需求自然增長。


五、台灣社會經濟的遽變與天地會的浮現

康熙四十年(1701)之後,閩粵移民大量東渡。康熙六十年(1721)的朱一貴事件,可以說是台灣社會對於移民暴增,打破原有的社會均勢的初步反應。朱一貴事件之後,雖然屢頒禁令(禁止自由東徙或禁止攜眷),然而禁令屢頒,適足以反映禁令之無效。

漢移民從閩、粵東渡台灣之後,自不甘於耕種,半年乾旱之苦的看天田,首選必是「勢高而近溪澗流水」或具備「天泉水堀」之地。這些拓荒者:

「其勤樹藝也,雖荊棘草萊,必鋤而夷之,其籌灌溉也,雖迂迴阻隔,必視而通之。」16

開發土地可收「大租」、「小租」,開鑿灌溉可收「水租」,因此,「有力之家」多投資於墾地開渠。

自康熙末年至乾隆初年(17111771)的六十年間開鑿的灌溉渠可稱為大圳者(延長二十里以上),在台北地區有永安陂(即張厝圳,新莊);高安陂(劉厝圳,新莊);大安陂(板橋);瑠公圳(台北);大坪林圳(新店)。在今台中地區有馬龍潭陂。在今彰化地區有施厝圳(又稱八保圳)、萬斗六圳。在今雲林地區有大有圳(崙背)、阿棟庄大陂(斗南)。在今嘉義有諸羅山大陂(嘉義市)、咬狗竹陂(新港),打貓山腳大陂(大林),雙溪口大陂(民雄),在今台南有哆囉國大陂(東山),新營大陂(新營),烏林大陂(白河、後壁)17。台灣西部不僅開發殆盡而且全面「水田化」,生產力達到頂峰。

乾隆三十三年(1768)因為「黃教事件」,奉閩浙總督崔應階之命,到台灣查案的奇窿格說:

「在臺閩民,多半好勇鬥狠,聚散無常,……其間有地土家室者,尚各知自愛,而遊手之徒,罔知顧忌,無所不為。從前臺郡地廣人稀,…..今則亦有人滿之患,而渡臺者仍源源不絕,此皆窮極無聊及犯罪逋逃之倍,及至到臺,又無以糊口,其性情凶悍狡詐,不能安份,結夥聯群,藉為聲援,混名稱為羅漢腳,此輩鼠竊狗偷,到官罪止枷責,既釋之後,愈加兇橫,實為閭閻之害。」18

「乾隆四十八年(1783)嚴烟藉賣布為名至台灣傳授天地會,(嚴烟與林爽文皆為漳洲平和人),嚴烟被捕後供稱: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年)三月林爽文「聞知會內人重,便於糾搶,即聽從……入會」,至於結會目的則是入會以後「即素不認識之人,有事都來幫助」。林爽文則供稱天地會乃「立誓結盟,患難相助」之團體,莊大韮供稱入天地會後,「如有衙役來欺侮我們,會內的人可以齊心幫助」,陳傍供稱「許溪邀小的入天地會,說入了這會,就不怕人欺侮」。福康安則認為「羅漢腳以天地會人眾勢強,利於糾搶,無不聽從入會19。」

最特別的是許阿協和張破臉狗供詞。

許阿協供稱,入天地會之後,行走各處,「但將手指作勢,可免沿途搶奪」20;張破臉狗供稱,「他們都說……入了天地會,遇事有人相幫,不怕欺負我因現開賭場,恐人騷擾,故此聽從他們」21

綜前所述,臺灣到了乾隆前期,由於全面的開發和「水田化運動」的展開,社會、經濟產生遽變,康熙年間的拜把結盟,已經無法因應這個新的局勢,具有相當歷史、規模,具備相當儀式規矩手語、暗語而且遍及海峽兩岸的天地會乃應運而生。

一般的說法,根據嚴烟的供詞,他是乾隆四十八年到台灣來傳授天地會,林爽文是次年三月入會,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787.01.16)夜間攻擊大墩(今台中市)營盤,爆發了所謂「林爽文事件」,其實當局已經察覺了天地會的存在。

在此之前,政府已經查獲過父母會、添弟會、雷公會。乾隆四十七年,福州將軍兼福建陸路提督覺羅永德在查緝台灣翁裕光等械鬥案時,緝獲黃再身懷「張源記」託寄家書一封,信中有「彰化王爺小刀會」之說。羅覺永德乃傳張標(張源記乃其店號)之子張攀到案,其供詞云:

「前在臺灣聞父親張標說漳泉匪類名為羅漢腳還有三五成群結盟拜把遇事和人打架,大家就挐了小刀相幫,因此叫做小刀會,人皆怕他,都說他們是王爺一般不敢輕喏,想來父親信內說王爺小刀會就是這話,實在那個為首在那地方不得知道,如今父親張標現在台灣只求查問,復將林他等再四訊問僉稱聽得台灣小刀會名色原是有的都是些羅漢腳各自三五成群,並沒有哪個叫做王爺,實在那個為首那個是在會內,無從指出,等語,竊思小刀會名目久干嚴禁該地方官平日因何不查挐究報其王爺小刀會之說是否實有為首不法之人至謝湊官出銀買放雖亦係書中之語諒非無因。」22

此後獲得小刀會之資訊甚多,不贅引。及至林爽文事件爆發之後,清廷驚覺乾隆五十一年,陽光勲與楊媽世兄弟爭產所結的「添弟會」,竟然是「地方官並不徹底嚴究,痛示懲創,轉將所立天地會名目改為添弟會字樣,希圖化大為小,將就了事……以致會匪奸民等由此益無忌憚,肆意妄行」23

林爽文起兵之後,短短數日,全台震動。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上諭即提出指責云:

「倉猝起事,其揪約黨羽及沿途被脅入縣者,何能至數萬之多?」24

不可諱言,除了當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之外,天地會的組織和動員能力才是真正的關鍵。


六、林爽文事件中天地會的性質

關於天地會與林爽文事件的性質,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劉妮玲謂:

「如果從天地會的原始文件(如貴縣修志局發現的天地會文件)及「洪門」流傳的許多歌謠來看,不能否認天地會出創立時可能帶有部份反清復明的思想,但是否為唯一且不曾改變的宗旨,則大有可疑。莊吉發考訂天地會所流傳的事蹟與傳說,認為後世關於天地會的記載是「經過長久時間逐漸演化增添及零星結合起來的,其人物固不可考,其事跡於史無徵,其時間尤不可信」,因此天地會「反清復明根苗第一」」的說法應當有所保留,他並認為閩粵地區以自保戶助及械鬥為宗旨而結成的異姓結拜組織及其擴大,才是天地會(總稱)的最早起源,致而「其團隊精神極為強烈,地域觀念亦甚濃厚,而種族意識則甚淡薄」。

王爾敏自始即懷疑中國人民天然具有叛亂性格,也懷疑秘密社會組織是否純為政治目的而形成,他認為「秘密社會史研究,前期所蔽在於民族革命,後期(指中央)所蔽在於農民革命,雖並非毫無所見,實則強調與虛飾太過」,考之實際,則「秘密會社富地緣色彩,傳播手段恃地緣關係,同業關係,以及金蘭結拜關係」,而且「民間下層之社會組織,原不止於祕密結社,抑且即使有祕密結社,抑非一定倡亂造反,即令在平時,亦不一定反政府」,因此祕密會社之參與亂事者,乃「奸雄欺世,宣揚鼓吹,使眾人供其驅策戮力效命,以達一己之政治目的而已」25。」

劉妮玲又謂:

「天地會的政治理念與立會宗旨必藉其禮儀規範(包括儀式、誓詞、規章、隱語等)表現出來。入會者雖習得儀節,但是否深體古人用心則不無可疑,台灣之傳天地會以林爽文、戴潮春為著,林爽文目不識丁,戴潮春雖「粗通文理」,但是對「奉天承運天命大元帥」之類的用語恐怕也是拾前人遺唾,照本宣科而已,結會目的已離反清復明宗旨甚遠。」26

劉妮玲又謂:

「林爽文事件前後歷經一年兩個月,動用數萬大軍,屢易主帥,方克平定。在台灣史上,也是規模與影響最大的一次民變。林爽文等人在整個起事過程中,從無一句口號語及復明,一般常以參與林案的人蓄髮而證明其具有復明的意義,林爽文則自供「留頭髮的事,並無別故,因恐各村的人去做義民,叫他們都在辮頂外留髮一圈,便於認識,並不是全留頭髮」。此外,林案的政治意味至為淡薄,行為模式則停留在會黨原有的帶給社會騷動與擾亂的破壞作用上,缺乏「上昇型的行為蛻變」,故與其說林爽文事件是抗清,還不如說是抗官來得適當一些。27

筆者在研究林爽文事件和天地會之關係時,細檢史料,也獲致數則記載,其一,在《清宮宮中檔奏摺台灣史料(九)》(以下簡稱《宮中檔》),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十一日,閩浙總督李侍堯奏云:

「賊既鴟張漳州聲息相通臣現在風聞有逆首林爽文密遣人來內地勾結會匪之說雖語出無稽而現據仙遊縣盤獲自臺灣渡回十三人內有陳班一名驗係半截髮辮頭有傷痕形跡可疑臣現飭提犯來泉審究是漳屬一帶亦不可不預為防範」28

又,同前史料,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十八日,閩浙總督李侍堯奏云:

「再臣前奏仙遊縣挐獲自台灣私回之十三人內陳班一名係半叚髮辮形跡可疑臣親提審訊等因奉硃批問有何言迅速具奏欽此茲臣訊明該犯係承春州人渡臺多年在扈尾開張酒店上年十二月十四夜賊來燒搶伊出門救護即被賊挐去賊目何檜將伊髮辮割去半截派在賊夥何馬簝內守更又因貪睡失更被何馬把耳朵割了一刀伊聞知扈尾兵民協力保護未曾被賊搶劫是以於十七夜乘間逃回」29

再者,由福康安錄存副本,其後人寶存的《廷寄》檔,收有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初二日的「上諭」一道,文云:

「至其摺內稱義民賴光前挐獲奸細林培一名,孫仁挐獲奸細僧應瑞一名,詢據林培供稱林爽文差伊往約林觀賜作為內應等語。賊匪狡詐百出,膽敢遣其黨夥,潛約內應。而林培一犯已將髮辮剃去,則前此傳林爽文有蓄髮親丁之說,並不為虛,殊屬可恨。經柴大紀察出,即行查挐立即正法,使賊匪無由逞其鬼蜮之技,所辦甚好。」30

乾隆帝所謂「前此傳林爽文有蓄髮親丁之說,並不為虛,殊屬可恨」,可見無論林爽文或清政府,都以「蓄髮」作為辨識敵我之標幟,「殊屬可恨」一語,尤顯其憎悪之情,蓋此舉挑動清人入關後「留頭不留髮,劉髮不留頭」之銖律。若是前列各位學者專家檢讀此則「上諭」,或許亦不致堅持其論述。

 

七、台北第一次大械鬥與天地會

在林爽文事件之前(1787),現今的台北可以說是既無械鬥更無民變的堯天舜地。林爽文起兵之後,淡水(當時的淡水廳指今天大甲溪以北到宜蘭地區)的天地會黨人王作和林小文就起兵響應。

根據《宮中檔》,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閩浙總督常青的奏摺載:

「聞事竊照彰化賊人林爽文等謀為不軌匪眾蔓延茲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接據署北路淡水營督司事守備易連稟稱竊賊彰化天地會匪肆虐蔓延彰化竹塹各處被佔稟報難通署都司以營兵稀少先發示招募并傳船工匠首黃世恭監生陳鵬尊暨泉州廣東興化永定義民七千餘人舖戶捐備口糧器械實力防禦本月初時日已刻有八芝蘭賊首賴永郭穩等樹立大旗招匪千餘人遣夥吳異人及貢生吳志趙同胞叔吳尊伊弟吳淑夜游異等挺身到艋聲稱要帶兵前往接應借道經過並不傷民不必驚惶阻擋等語經防禦義民即來報知署都司以吳異人身為貢生挺身借道膽大惡極若不速除恐禍生頃刻即將吳異人等四人挐解營中訊確隨押赴教場斬首臬示以安民心同日賊匪四處蜂起新庄賊首林小文劉長芳三奇賴欲等下庄仔中港厝賊黨黃祖成葉山林陳軒李壬等擺接庄賊黨賴樹賴國等戶尾八里分坌長道坑等庄賊黨何馬何記吳三奇莊漢等各招匪千餘人俱豎立大旗佔據各處地方民房店房男婦老幼俱被焚殺折毀新庄衙門署都司於十三日辰刻帶領民兵先攻新庄以扼其吭守備董得魁把總蘇陞等帶領義民五百名由艋舺渡河直攻下庄至草店尾大街都司同千總席榮等帶兵三百名由草店尾何坡先斷浮橋進攻國王廟邊李因鄭追李明黃挽等督率義民五百名由武勞灣進攻中港厝鹽生黃朝陽林講徐修等督率義民六百名由中港厝分路進攻海山頭又廣省義民邱龍四林貴陽等埋伏彭厝庄四面攻殺鎗砲齊發殺死賊匪五十餘人奪得大旗兩桿小旗一枝黃綵一疋并起告白告示各一紙義民亦被害數十人十三日派撥戶尾庄蔡才球等率領義民三百名和尚洲庄鄭窸黃天麟趙暢等率領義民六百名大坪頂庄黃英王倍王步雲等率領義民四百名進攻戶尾八里坌長道坑等處殺死賊匪五十餘人救出程同知并前任新庄司李國楷兩家官眷守禦港口十四日署都司同千總張正耀等率兵三百名和尚洲庄鄭享蔡論陳唇率領義民五百名由北投琪里岸孫立勳黃采黃辛元黃光等率領義民六百名由上埤頭殺賊抵內湖集攻八芝蘭與賊對敵義民被殺百餘人大炮沉溺一枝殺賊五十餘名義民血戰於賊逃散奪回大旗四桿馬一匹是夜賊匪蜂擁至擺街一帶豎立大旗紥備竹排正欲渡河時方回軍之際立即嚴行堵禦至十五日已刻仍同各處義民分頭攻打擺接署都司督同營兵三百名又陳必強徐固黃世四等督率義民六百名由溪州登岸直攻芎蕉腳千總張正耀把總譚朗亮等率領義民八百名由加臘仔過溪攻打南勢角林賀翁滿陳抱率領義民五百名由大坪林工打暗坑仔四面會合殺死賊匪百餘人義民被殺五十餘人餘賊散入籐簝坑山頂等處奪得大旗三桿鉄銃一枝仍派撥石頭街庄廣東義民徐勤佳戴華元等督率義民七百名三角湧庄龔冬陳海陳誰李恍等督率義民六百名合攻桕仔林分頭殺賊歷處賊巢一盡燒毀此係辦理實在之情形也但賊匪雖奔散現在復聚暗坑仔等處不時出沒恐彰賊蟻艋舺一隅之地兵民力竭難以抵敵望速發兵由五虎門赴八里坌口進剿至彰化竹塹曾否恢復途中隔絕尚無確現獲賊匪劉長芳賴吞鄭昌盛蔡洪賴欲等五名已經囚禁嚴行訊供另稟未獲匪首林小文并匪夥何檜陳英趙同等征挐務獲外為此飛稟等情到臣臣接閱之下實深憤懣竊思小醜竊發竟至四路響應是其蓄謀不軌必非一日其所稱天地會名目尤屬不經是否與諸羅匪犯楊光勳等所設之添弟會暗樹黨援互相勾結應一面蕩平惡孽一面嚴切跟求務期水落石出至該署都司所稟傳集義勇殺賊護救事宜如果屬實尚屬奮勉勤事臣已飛檄曉諭務須共明大義志切同仇母為賊眾搖亂查原派總兵郝壯猷等前赴淡水官兵一千五百名先聞竹塹亦已失守旋又聚新庄巡檢王增錞稟報艋舺一帶尚在支持經臣札令該總兵確探實情非於新庄抵禦即赴南路應援嗣又准撫臣徐嗣曾來咨接據王增錞具稟前情又派督撫二標兵一千五百名檄委副將徐鼎士帶往援救計前後官兵俱從閩安出口直抵淡水北路風順之時揚帆飛渡不過一二日可到并飭該署都司易連將匪首林小文等剿挐務獲其現獲之劉長芳賴吞鄭昌盛蔡洪賴欲等五名如係為逆首犯解省嚴究倘係附賊餘夥即訊明確供一面錄報即將該犯等就地立行正法毋得久稽致生他變。」31

又,《宮中檔(九)》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閩浙總督李侍堯又奏云:

「本月十八日據駐剳淡水之陞任遊擊易連竹塹巡檢王增錞委弁兵押解林小文廖攀龍何朝英蔡綱林黃氏林劉氏六名前來據稟稱林小文係代林爽文招集人眾與賊目賴樹劉長芳等監旗為逆之犯廖攀龍係海山口汎把總據林小文供稱該把總曾將火藥四五十觔送與賊目林全之犯何朝英係已草外委被賊目沉岸陳元招入天地會在扈尾與官兵打仗之犯蔡綱係在擺接地方糾眾執旗臨陣之犯林黃氏係林小文之母林劉氏係林小文姦拐之妻等因除將林黃氏林劉氏照謀叛家屬緣坐例辦理外其林小文廖攀龍何朝英蔡綱四犯臣現在委員解部審訊」32

關於台北地區的變亂,同治十年(1871)所修的《淡水廳志》的「兵燹」志也記錄了這個事件:

「十二月朔庚子,賊陷淡水,護淡水同知台灣知縣程峻自殺。竹塹巡檢張芝馨死之。丁未,賊黨林小文等攻淡水。

先是峻與守備董得魁,馳赴中 港守禦。賊黨盤山逾嶺而入,糾結貓盂莊李同,貓裏社黃阿甯、何添等,直至新莊,所過附逆者甚眾。

時賊黨林小文等,亦于初八日毀新莊巡檢署,巡檢王增錞,奔艋舺免。賊困同知程峻,巡檢李國楷眷屬於滬尾。初十 日己酉,遍豎偽旗,踞新莊、擺接、八芝蘭、滬尾、八里坌等處,焚害良民。署都司易□□招募義民。十二日辛亥,率千總席榮,把總蘇升,守備董得魁,同義民首 黃朝陽等,先搗新莊,殺賊,獲劉長芳。十三日壬子,擊滬尾,救程李兩眷,駐守港口。十四日癸醜,署郡司易□□同千總張正耀,把總譚朝亮,率義民夾攻八芝 蘭。賊並眾力拒。官軍火炮齊發,殺傷甚眾,賊潰逃入金包裏。是夜林小文、賴欲、黃祖成、葉山林等,從擺接潛攻艋舺不克。十五日甲寅,署都司易復率官軍 義民合圍擺接,四面殺入,群逆不能當,皆奔。獲賴欲、鄭昌盛、蔡紅等。逆散,復糾黨據險自守。署都司易悉心征戰,日無寧晷。

先是淡水賊王作、林小文等,劫奪淡水倉庫,遂居廳事,偽號《天運》。以賊五千屯距後壟,拘樹林頭莊把總吳洪,不屈死。同春被執,賊素重其名,不殺。請受計,同春詭許之。潛遣人揚言內地大兵已到,賊眾疑散。

是月十二日至十六日甲申,連攻三角涌,義民黃日勉調眾並力堵禦,遊擊吳琇率師救之。大戰于甘林陂。十七日乙酉,賊焚殺三重埔、錫口,署都司易率義民擊 之,賊退。二十二日庚寅,賊分擊艋舺、和尚洲、三角涌、錫口等處,鼎士遣琇、龍章、易同義民首黃朝陽、日勉等,分路追殺,賊奔踞甘林陂、白石湖。二十 三日辛卯,琇與易乘銳攻甘林陂。二十四日壬辰,火攻克之,賊負傷溺死殆盡,焚其巢,逸竄白石湖。二十五日癸巳,進兵攻之。賊踞高巔下矢石如雨。師退札 山麓,數攻之,賊大窘,並眾力拒。同知徐夢麟招安之,於是先後來降。獲林小文解省伏誅」33

台北的天地會黨人響應林爽文起兵所引起的械鬥,在很短的期間就結束了,但是,從此開啟了台北的閩粵械鬥、漳泉械鬥甚至頂下郊拼的先例,帶台北人莫大的痛苦。


八、土城的大墓公

在林爽文事件中,天地會的黨人起兵響應,引起分類械鬥,造成台北莫大的災難,留存的實體證據則是土城的大墓公。

根據《台北縣志、地理志、古蹟》之「十四、大墓公」條載:

在土城鄉土城南約半華里。乾隆五十一年,天地會黨 人林爽文起義彰化,以復明室,淡北林小文應之,一時擺接、芝蘭及金包里等地,盡為所有。翌年,清閩安協副將徐鼎士自淡水登陸,戰於柑林陂(今土城鄉),黨 人萬餘,沿山為陣,混戰之際,傷亡極慘,當地人民居其處者,官兵亦誤以為敵,悉殺之。事後鄉人撿其殘骸,從葬村郊,以其無故致死,乃表其墓曰「義塚」;每年七月,例行祭祀。今則鄉人呼之曰「大墓公」34

此外,《土城市志》古蹟志亦載有「大墓公」,文多鄉野奇蹟,由於相關資料太少,姑錄於此:

「大墓公或稱為義塚公,原名為「古村埤塘義民公」。 據傳二百多年前各村庄組有鄉防隊,以禦盜匪。清乾隆五十一年(西元一七八六年)十一月間,林爽文以反清復明為號召組織台灣天地會,起義於彰化,全台鄉勇響 應。台北以林小文為首,擺接堡(今土城、板橋、中和地區)壯丁,盡剪鬢髮應之,一時大戰於柑林埤。時有良民欲鳩眾以鎮兵亂,清廷誤認為天地會黨人,良民盡冤死於獄,而後真相大白,清廷乃表聖諭厚斂。」35


九、結論

一般學者視「天地會」為秘密社會。既屬秘密則人言人殊,難獲定論。

究目前的資料而言,天地會於乾隆末年傳入台灣,在林爽文事件中扮演關鍵性的腳色,對於台北地區的影響尤大。由於王作、林小文等會眾的響應,台北產生前所未有的大械鬥,也開啟了械鬥不止的噩運。

土城大墓公是僅存少數與林爽文事件和天地會相關的遺址-實體證據,值得吾人珍惜。


十、註釋 

1. 劉妮玲,《清代台灣民變研究》頁341~342,《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專刊(9)》。1983,台北。(以下簡稱《劉書》)

2. 前書第二章。

3. 郁永河,《裨海紀遊》頁32,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台灣文獻叢刊》第44種方豪校勘本。1959,台北。

4. 蔣毓英,《台灣府志》頁12~29。中華書局影刊《台灣府志三種》本,1985,北京。

5. 尹章義,《台灣北部拓墾初期「通事」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台北文獻》直字59~60期合刊本,民國71年,台北)收於《台灣開發史研究》(聯經出版公司,1989,台北)頁200~203。

6. 藍鼎元,《與吳觀蔡論法台灣事宜書》,《治台必告錄》(同治六年刊本)卷一所收《廈洲文集》,頁680~692。

7. 周鍾塏、陳夢林等箸《諸羅縣志》頁88~89,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台灣研究叢刊》第55種本,1958,台北。

8. 李玉煌、陳文達等,《鳳山縣志》頁80,國防研究院《台灣叢書第一輯第五冊》,方毫校勘本。1968,台北。

9. 王裡、陳文達等,《台灣縣志》頁58~59,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台灣文獻叢刊》第103種本,1961,台北。

10. 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乾隆二十九年,1794)頁274~276。方豪校勘本,國防研究院《台灣方志彙編》第五冊,民國57年,台北。

11. 陳國瑛等,《台灣采訪冊》(道光十年,1830)頁34~35,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台灣文獻叢刊》地55種本,民國48年,台北。

12. 仝前,頁35~38。

13. 《劉書》頁292。

14.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印,《清宮諭旨檔台灣史料(一)》頁508~510,《清代台灣文獻叢編》影刊本,1996,台北。

15. 黃啟木,《分類械鬥與艋舺》,《台北文物》二卷一期,頁55~58。台北市文獻會,民國42年04月,台北。

陳培桂、吳子光,《淡水廳志》卷十四「兵燹考」,咸豐三年條:「漳泉四縣分類械鬥」(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台灣方志彙刊卷-》頁161。民國四十五年,台北。

鄭用錫,《勸和論》謂:「顧分類械鬥之害,莫甚於台灣,最不可解者,莫甚於淡之新艋」,前書,頁180。

16. 尹章義,《台北平原拓墾史研究(1697~1772)》,《台北文獻》(53、54期合刊本,民國七十年)頁52~56。收於《台灣開發史研究》,聯經出版公司,民國七十八年,台北

17. 參酌《台灣省通誌、經濟志、水利篇》列出。

18.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軍機檔》乾隆朝,10889號。轉引自《劉書》頁278。

19. 《劉書》頁304。

20. 《兩廣總督孫士毅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九日奏摺》,《清宮宮中檔奏摺台灣史料(十)》,頁520。

21. 《廣東巡撫乾隆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奏摺》,前書頁723。

22. 《宮中檔》頁402。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奏摺。

23. 故宮博物院,《清宮諭旨檔台灣史料(一)》,頁380,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上諭。

24. 前書,頁327。

25. 《劉書》,頁303。

26. 《劉書》,頁309。

27. 《劉書》,頁198。

28. 《宮中檔》,頁272。

29. 同前,頁331。

30. 《台案彙錄庚集》第四冊,頁622。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台灣文獻叢刊第200種本》,民國五十三年,台北。

31. 《宮中檔(九)》,頁11~13。

32. 前書,頁143。

33. 同(15)所引《淡水廳志》,頁157~159。

34. 盛清沂,《台北縣志》卷三地理志下,頁512。台北縣文獻會,民國四十九年,台北。

35. 《土城市志》,頁325。1994,土城市公所。